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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4年5月15日颁布了关于压力设备市场规定的2014/68 / EU指令, 取代了97/23 / EC老指令。此规定了压力设备及组件的设计和制造及合格评估,该指令还规定了制造,运营,进口商的相关义务。
2014/68 / EU指令适用于其最大允许压力PS大于0.5 bar压力设备,该指令还应适用于由多个压力设备组成的组件,这些压力设备组装成一个整体和功能性整体。
这些组件的范围可以从诸如压力锅的简单组件到诸如水管锅炉的复杂组件。如果组件的制造商打算将其投放市场并作为组件投入使用 - 而不是以其组成的非组装元件的形式 - 该组件应符合本指令。但是,本指令不适用于现场压力设备的组装,也不适用于非制造商用户的责任,如工业安装。
压力设备的定义:
“压力设备”指船舶,管道,安全附件和压力附件,如适用,包括连接在受压部件上的元件,如法兰,喷嘴,联轴器,支架,吊耳;
压力设备的分类及符合性评估程序:
I | = | Module A. |
II | = | Module A2,D1,E1 |
III | = | Module B(设计类型)+ D,B(设计类型)+ F,B(生产型)+ E,B(生产型)+ C2,H |
IV | = | Module B(生产型)+ D,B(生产型)+ F,G,H1 |
以下合格评定表中的分界线表示每个类别的上限(特殊情况除外)。
CE标志和欧盟符合性声明
a)制造商应在产品上加上CE标志,并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将每个压力设备的标识号与欧盟型式检验证书中描述的类型一致,并满足适用范围。
b)制造商应为每种压力设备型号起草书面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在压力设备投放市场后将其保存在国家主管部门的10年内。欧盟符合性声明应标明已制定的压力设备型号。欧盟合格声明的副本应根据要求提供给有关当局。